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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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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應用檔案,應詳閱本須知,並至目錄查詢功能,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,依作業程序詳填申請書,郵寄送至檔案管有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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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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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者,應填具「申請書」,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申請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
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。
(二)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電話、住(居)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;如係法定代理者,應敘明其關係;如係意定代理者,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(三)申請項目。
(四)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。
(五)檔號或收發文字號。
(六)申請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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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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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於應用檔案時,應於指定時間內至指定處所,閱覽或複製檔案,並出示相關申請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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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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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,除筆記本外,個人物品及背包應置於寄物櫃,並應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禁止飲食、吸煙、大聲喧嘩。
(二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。
(三)經申請人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後,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。
(四)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。
(五)未經服務人員允許,禁止擅自接用電源;未經申請核准,不得擅自錄影(音)、攝影。
(六)提供之應用器材應妥慎維護,不得破壞,違反者,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(七)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,應將檔案交由檔管人員保管;應用影像系統者,應完成登出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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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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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,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案。
(二)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(三)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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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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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有前二點所列情形,得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,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。若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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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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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,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,檔管人員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,先辦理還卷,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,另日再行調閱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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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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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,應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前項之收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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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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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9時至下午4時,不包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,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,另行公告週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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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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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、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,應於申請時載明,經許可後始得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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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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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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